山东省农业厅文件
鲁农政法字〔2018〕5号
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
《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》的通知
各市农业局(农委),各处室、厅属各单位:
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,规范蚕种生产、经营行为,近期我们对《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》进行了修订完善。现将新修订的《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山东省农业厅
2018年3月5日
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蚕种生产、经营行为,维护蚕种生产者、经营者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、农业部《蚕种管理办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、经营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,包括原原母种、原原种、原种和一代杂交种。
第四条 从事蚕种生产、经营活动的,必须取得蚕种生产、经营许可证。
第五条 蚕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山东省农业厅核发。
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生产、经营监督和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生产许可
第七条 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、保护、冷藏和浸酸等。
第八条 申请原原种、原种生产许可证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繁育场地周围环境清洁、水源充足,具备有效预防氟化物、农药等污染和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。
(二)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(柞林)面积。
(三)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和养蚕室、上蔟室、制种室、催青室及附属室等配套设施、设备和仪器;从事柞蚕种生产的,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保种室、制种室及附属室等配套设施、设备和仪器。
(四)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,桑蚕种生产至少配备2名专业技术人员;柞蚕种生产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。
(五)有完备的质检室,配备1名以上专业质检人员,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“桑蚕原种检验规程”(GB/T19178-2003)的要求。
(六)有完善的质量管理、检验体系。
第九条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。
(二)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或稳定安全的原蚕饲养基地。
(三)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和制种室、保护室、催青室及附属室等,并配备相应的温控设备。
(四)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蚕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。
(五)有完备的检验室,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“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”(NY/T327-1997)的要求。
(六)有完善的质量管理、检验体系。
第十条 申请蚕种冷藏、浸酸生产许可证,应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、浸酸设备仪器、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。
第十一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,须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(见附件1)。
(二)申请者情况报告。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者技术力量、场地及检验仪器、蚕种生产等基本情况,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等。
(三)申请者承诺报告。承诺内容主要包括:1.所生产蚕种均为通过审定的品种;2.如生产具有品种保护权的蚕种,必为已经品种权人同意或转让授权;3.如生产转基因品种蚕种,必为已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;4.场地、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为自有产权,或具有使用权(注明期限);5.与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。
(四)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可查询信息。
申请蚕种冷藏、浸酸生产许可证的,还须提交蚕种冷藏库房、浸酸设备仪器、场地照片和相关情况介绍及产权或使用权承诺报告。
第三章 经营许可
第十二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固定的、适应经营规模的场所。
(二)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、保藏设施和检验仪器。
(三)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(四)有售后技术服务能力。
第十三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,须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(见附件2)。
(二)申请者情况报告。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场所、人员、财务及运营等基本情况。
(三)申请者承诺报告。承诺内容主要包括:1.所经营的蚕种均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;2.设施设备等为自有产权,或具有使用权(注明期限)等。
(四)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可查询信息。
第四章 申办、变更及期满申领程序
第十四条 申请蚕种生产、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蚕种生产、经营许可证申请者,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,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,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察和资料审核,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,上报省农业厅;审核不予通过的,书面通知申请者,并说明理由。
(二)省农业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,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,对符合条件的,发给生产、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;不予批准的,分别书面通知报送机构和申请者,并说明理由。
省农业厅认为有必要的,可进行实地审查。
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。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、经营的,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重新申请。
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,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,并提供相应材料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原原种是指供生产原种用的蚕种,原种是指供生产一代杂交种用的蚕种,一代杂交种是指用原蚕按规定组合杂交繁育的蚕种,原蚕是指由原种孵化而来的蚕。
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、变造、转让、租借蚕种生产、经营许可证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,按农业部《蚕种管理办法》相关条款查处。被吊销许可证的蚕种生产、经营者,应及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。
第十八条 蚕种生产、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7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3月6日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。
附件:1.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
2.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
附件1
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
山东省蚕种(生)证字[ 年]第 号
申请者(盖章) |
| 法定代表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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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址 |
| 邮 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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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(电话) |
| 申请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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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类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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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地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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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规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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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 产 条 件 | 注册资本 | 万元 | 蚕(蔟)室 | 平方米 |
技术人员 | 人 | 催 青 室 | 平方米 |
检验人员 | 人 | 低 温 室 | 平方米 |
桑园(柞林)面积 | 亩 | 保护(种)室 | 平方米 |
贮 桑 室 | 平方米 | 检 验 室 | 平方米 |
生 产 情 况 | 生产蚕种数量、蚕种质量、经营管理及落实蚕种管理规定情况等。 |
县或 市级 农业 行政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| 经办人: 审核人: (公章) 年 月 日 |
省级 农业 行政 主管 部门 审批 意见 | 经办人: 批准人: (公章) 年 月 日 |
备 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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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写说明:①生产类别,填桑(柞)蚕原种、桑蚕一代杂交种、蚕种冷藏;②生产规模,填原种××张、一代杂交种××万张(盒)、冷藏库填库容××万张(盒);③生产地点,按蚕种场场部、原蚕饲养基地所在区域填写;冷库按库房所在地填写;④生产情况一栏可加附页。
附件2
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
山东省蚕种(经)证字[ 年]第 号
申请者(盖章) |
| 法定代表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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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址 |
| 邮 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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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(电话) |
| 申请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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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类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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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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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区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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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 营 条 件 | 注册资本 | 万元 | 营业场所 | 平方米 |
技术人员 | 人 | 检 验 室 | 平方米 |
检验人员 | 人 | 催 青 室 | 平方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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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 营 情 况 | 经营蚕种数量、执行蚕种质量标准、落实蚕种经营管理规定情况等。 |
县或 市级 农业 行政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| 经办人: 审核人: (公章) 年 月 日 |
省级 农业 行政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| 经办人: 批准人: (公章) 年 月 日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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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写说明:①经营类别,填桑(柞)蚕原种、桑蚕一代杂交种、蚕种冷藏;②经营方式,填蚕种批发、零售;③经营区域,填供种范围,如××县域、××市域;④经营情况一栏可加附页。